客戶協議

定義及釋義

標準條款

現金/保證金賬戶條款

期貨賬戶條款

保證金賬戶條款

即時報價服務條款

追收按金及強制平倉條款

證券風險披露

衍生產品風險披露

創業板證券風險披露

期貨風險披露

保證金賬戶風險披露

海外客戶資產風險披露

投資基金風險披露聲明

投資債券風險披露

個人資料附註

第一部份

定義及釋義

本節為條款及條件其中一部份,而於條款及條件之任何環節中,以下詞彙具下列涵義:

「賬戶」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並以電子操作、非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證券、期貨及/或其他產品或服務的代理交易賬戶

「賬戶表格」

列明客戶個人及其有關戶口資料的開戶文件

「營業日」

銀行在香港公開營業的任何一天(星期六除外)

「現金賬戶」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並以電子操作、非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的現金證券交易賬戶

「中央結算系統」

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發展及操作的電腦化交收及結算系統

「結算所」

包括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貨交易結算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獲監管規則認可的有關機構在內,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各結算所

「客戶」

本公司的賬戶客戶,其資料詳載於賬戶表格

「抵押品」

所有由客戶交予一通投資者保管並獲一通投資者接納為保證金賬戶下作抵押品的證券及變動資產

「本公司」

客戶開設賬戶的公司,並指一通投資者或任何其他有關公司

「中證通」

中華證券通系統

「電子操作」

客戶於賬戶內透過電子途徑操作電子代理交易

「電子途徑」

包括互聯網、電郵、流動電話、掌上電腦或任何本公司不時准許的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電子服務」

透過電子途徑讓客戶以電子操作向本公司發出指示及獲取本公司所供資訊服務的電子設施

「失責事件」

標準條款第12款所述的失責事件

「金融產品」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

「期貨」

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任何項目,包括(惟不限於)農業期貨、金屬、貨幣、利率、指數(股市或其他市場)或其他財務合約、能源、權利或權力在內,並視情況而定包括任何上述項目的期貨/期權合約,無論該等項目可否付運

「期貨賬戶」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並以電子操作、非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的期貨交易賬戶

「期交所」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創業板」

由聯交所營運的創業板市場

「創業板證券」

於創業板上市及買賣的證券

「創業板聲明」

本文件第四部份內有關創業板證券的風險披露聲明中載述的創業板證券交易風險披露聲明

「監管規則」

位於香港或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下的所有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則,用以規管賬戶及賬戶運作下的證券、期貨或其他投資工具交易

「港交所」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

下列指示

(i)

進行賬戶內的證券、期貨或其他投資工具交易;

(ii)

於賬戶內進行轉讓、寄存或撤回資金、證券、期貨或其他投資工具(包括於一通集團的任何客戶賬戶內進行轉讓);

(iii)

為取得證券保證金融資;及/或

(iv)

進行賬戶運作的任何其他行為

「投資基金」

已經或未經證監會批准的互惠基金及/或單位信託基金

「一通投資者」

一通投資者有限公司(CE編號:ALV032),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營業在香港),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的持牌法團,並為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一通集團」

本公司的控股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包括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其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

「保證金賬戶」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並以電子操作、非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的證券保證金融資信貸賬戶

「保證金信貸」

一通投資者向保證金賬戶客戶提供的證券保證金融資信貸

「非電子途徑」

包括口頭及書面指示及電話或傳真通訊,以及本公司不時准許的其他方式

「非電子操作」

客戶於賬戶內以非電子途徑或本公司准許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交易

「債務」

客戶於賬戶下或任何其他一通集團管理的賬戶下,結欠本公司並已到期的所有款項、證券、期貨或其他項目

「綜合賬戶」

任何地區的註冊或特許股票經紀、豁免交易商或銀行另行開設的賬戶,而彼等並如賬戶表格所示代表其客戶管理賬戶

「試驗計劃」

讓部份在Nasdaq-Amex上市的證券在聯交所買賣的Nasdaq-Amex試驗計劃

「繳費靈」

由易辦事(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電訊有限公司聯合提供的一種電話及網上付款方法

「證券」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1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證券保證金融資」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1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標準條款」

本文件第二部份所載的一般條款及條件,並適用於在本公司開設任何賬戶的所有客戶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條款及條件」

本文件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不時可予補充及修訂的本文件第一部份、標準條款、第五部份、本文件第三部份及第四部份所適用的各附表),此等條款及條件乃適用於賬戶操作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交易限額」

根據交易政策及本公司所訂定的其他規條於賬戶內可予進行的客戶交易限額,該限額可由本公司不時作出改動

「交易政策」

適用於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期貨賬戶或任何其他代理交易賬戶運作的各項操作政策及程序,該等有關政策乃具約束力及會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交易」

已執行的指示


第二部份

標準條款

標準條款乃適用於所有類別的賬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

賬戶

1.1

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適用於賬戶運作。

1.2

倘條款及條件與交易政策下的條文互相出現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的條文為準。

1.3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的指示:

(i)

客戶及其授權而獲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批准的人士乃賬戶下電子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的使用者。

(ii)

客戶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的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的任何部份。

(iii)

電子或網上器材所附帶的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或在其意料之外的原因,令指示的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並可能包括在未執行已有效發出的修改或取消的有關指示時已執行原本或未經修改的指示。延誤執行指示及/或所報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的價位,該等風險將由客戶獨自承擔。

(iv)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本公司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該等數據及資料依賴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4

倘客戶開設綜合賬戶,該賬戶乃代表其客戶進行交易。而客戶必須在其招攬的客戶所在地區或在其執行有關交易的地區獲註冊或獲持牌或獲豁免註冊或持牌為股票經紀,交易商或銀行,而該等牌照須於賬戶仍然有效及可予執行期間任何時間均維持有效。客戶須獨自承擔其操作綜合賬戶於有關地區的合法性的責任並同意就操作此賬戶引致對本公司的任何行動、損失,收費及費用作出賠償。

1.5

客戶及(視情況而定)其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須對所有登入編碼保持機密,其中包括密碼或其他賬戶運作或使用所需的編碼,透過該等登入編碼於賬戶進行的所有發出指示及/或交易,客戶須獨自承擔一切責任。

1.6

倘載於賬戶表格內的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須於該等變動後24小時內通知本公司。

1.7

本公司須把有關賬戶的資料保持機密。但一通投資者有權披露有關客戶事務或賬戶內的機密資料與:

(i)

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以應其不時的要求或為遵守監管規則﹔或

(ii)

一通投資者內的任何成員公司﹔或

(iii)

任何其他為操作或履行此合約的人士。

1.8

本公司向客戶所發出的客戶結單或記錄,倘於結單或記錄上所規定的時限內,本公司並無收到客戶書面報告出現明顯問題,即為最終定案文件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1.9

如客戶並非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或享有承擔戶口商業/經濟利益/風險的實益負責人,客戶承諾在本公司或其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時並無論如何在兩天內提供有關該等人士的身份,地址及其他的資料。此承諾在結束戶口後仍然有效。

1.10

在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或更改本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並將該改動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有關改動於本公司發出通知書後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11

客戶於賬戶表格內所提供的任何聯絡資料將被視為客戶與本公司經授權及有效通訊方式。

1.12

賬戶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包括聯交所上市的證券、創業板證券及試驗計劃的證券及本公司獲授權作代理交易的本地或非本地證券)交易及沽空、期貨及期權交易、證券借貸、碎股交易、證券保證金融資、證券上市前交易、月供計劃、新股認購、債券認購、投資基金認購及贖回、即時報價等。

1.13

本公司的服務收費及其他機構的收費詳列於本公司的網頁內。

1.14

客戶已準確且完整地披露本公司就稅務目的所要求有關客戶身份的所有資料。

1.15

本公司承諾如果在投資戶口開戶表或客戶協議內提供的資料(除客戶本身的資料外)有任何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客戶。

2.

法例及規則

2.1

賬戶內的所有交易均須在遵守所有監管規則下進行,其中包括不時修訂的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規則及規例以及香港法例。凡於香港以外執行的交易,可能須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機構的監管,因此客戶可能須接受某些與本地規則明顯不同程度及方式的保護。

2.2

此客戶協議書的主要服務對象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須在使用該服務前確定其司法權的合法性並遵守相應的法例及規則。

2.3

如果在任何時間一通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法規而認為因客戶的狀況需要向他人披露賬戶資料或記錄、或從客戶帳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一通有權及客戶在此明示授權一通可作出披露及從一通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

3.

交易

3.1

除非本公司於成交單據或其他文據上顯示本公司乃主事人,本公司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執行指示。

3.2

客戶可給予本公司而本公司亦可接受(但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會否接受)作為客戶代理人的指示進行或處理有關證券買賣的事項。

3.3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時,客戶須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額的規定,倘超出交易限額,本公司可能不會執行該指示及/或有權採取任何行動為有關未平倉交易平倉。

3.4

客戶須就賬戶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或其他因此產生的費用,償付賬戶或支付佣金及所有適用的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利息及其他必須開支或費用。

3.5

客戶須就賬戶內所有過期欠款結餘支付利息,有關息率及條款乃由本公司不時規定。

3.6

倘須就賬戶運作兌換貨幣,有關匯率乃由本公司參考外匯市場當時的匯率後全權釐定。

3.7

本公司有絕對權力要求就有關交易以有關貨幣作出任何初期及繼後的存款,並按賬戶所採用的貨幣就交易的扣除或存款入帳。

3.8

客戶須授權本公司接納主要透過電子途徑、或在本公司不時容許下透過非電子途徑所作出的任何指示。然而,本公司有絕對權力因應情況規定以個別情況接受特定指示方式。客戶亦須於本公司要求下,就所有本公司依賴其指示或通訊所導致本公司的一切損失作出全數彌償。

3.9

客戶須接受傳真或任何電子途徑(如由客戶提供)為與本公司的數據及文件通訊媒體。倘客戶要求索取有關資料或文件的書面版本,須支付手續費,而該手續費會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3.10

對於所有交易或指示,除非客戶於所涉當日事先正式已向本公司作出反對意見,否則本公司在執行或指示當日透過電子途徑或非電子途徑向客戶發出的所有確認、回覆或其他通訊,均須被視為經授權、正確及正式有效。

3.11

本公司有權將一個指示與本公司其他客戶所作出的同類指示合併及/或將該指示分散以進行購買及/或沽售,惟該指示的執行價位不得差於以執行個別指示的方式進行。倘無足夠證券或期貨(視情況而定)供合併購買或沽售,則購買或沽售的實際證券或期貨(視情況而定)數目將依次序分配予本公司所收到的各個別指令。

3.12

客戶只可以在現金賬戶存款或提款,或經繳費靈在期貨賬戶存款。

(i)

以非港元貨幣提款須受限於該貨幣的供應。

(ii)

本公司有權在現金賬戶已結算資金及/或抵押品不足情況下拒絕提款。

(iii)

如果處理客戶現金賬戶存款的金融機構向該筆存款收取費用,本公司可以向現金賬戶收取相同的費用。

(iv)

如果客戶在現金賬戶存入支票,但該支票的發行金融機構未能兌現,該筆存款會被本公司取消,本公司並會收取退票處理費及調整賬戶相關的累算利息。

3.13

客戶須就其賬戶內所作的任何指示及/或活動,承擔其所屬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的任何稅項、徵費、稅務報告及其他責任。本公司有權出售賬戶內任何資產以解決該類第三者所要求的有關責任。

3.14

本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將指示給予其他經紀執行。

3.15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戶須在執行任何沽空前向本公司作出通知。指示須受不時修訂的交易政策所規限。除非及直至客戶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所有客戶所發出的賣出指示均是「現」沽,即客戶

(i)

擁有有關證券或

(ii)

現時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條件的權力將有關證券轉歸於有關的買方。

3.16

如客戶於本公司及/或一通集團成員公司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客戶於指示買賣時須清晰指明指示適用的戶口。如客戶並無指明或對本公司來說並不明確指明,本公司可拒絕執行該指示或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該指示適用於那個戶口。

3.17

本公司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就已執行的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單據。該等單據將被視為具決定性及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客戶於該成交單據上所規定的時限內,對本公司作有效的書面通知。

3.18

客戶同意本公司監察或記錄所有由客戶及所有獲授權作出指示的人士以電子途徑、非電子途徑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所有指示或通訊(包括客戶的網路協定位址資料)。客戶同意接納該記錄內容為具決定性及有約束力。

3.19

本公司有酌情權透過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團成員或其本身或其他一通集團成員的客戶以當事人、包銷商、投資經理、商人銀行或商業銀行、註冊或持牌接受存款機構、經紀、交易商身份或以其他身份為客戶買賣證券。客戶同意本公司可透過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團成員或其客戶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而無須每次事前向客戶作出披露,唯其交易的價格及條款不可遜於可與其他獨立第三者合理地執行的交易。本公司與一通集團成員無須對客戶就此等交易所付出或收取任何利潤、佣金或報酬作出交代。

3.20

除本公司另有確定外,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買賣交易,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於交收所購買的證券或將買入的證券存入客戶的賬戶時,向本公司付款,或就賣出的證券在收取款項時將已售的證券妥善交付予本公司。如客戶未履行以上責任,本公司獲授權轉讓或出售任何買入證券,或借入或購買任何已售的證券以應付客戶據此的責任,客戶並需負責任何因客戶在到期交收日前未履行相應的責任而造成的虧損、成本、費用及開支。

3.21

如客戶要求本公司認購於任何交易所新發行的證券,則客戶:

(i)

授權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代表客戶作相應認購申請;

(ii)

保證上述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請為唯一為客戶利益或客戶為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圖作的申請;

(iii)

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戶利益的人並沒有作或意圖作其他申請;

(iv)

授權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代表並在申請表上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代表利益的人沒有作或意圖作其他申請;

(v)

授權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披露本公司為客戶作的申請是唯一為客戶利益或客戶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圖作的申請;

(vi)

確認上述的陳述、保證及披露將被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用於認購申請,及被新股的發行人用來決定會否就客戶利益分配證券予本公司(或任何聯營公司);

(vii)

確認由客戶行使法定控制權及除交易證券外沒有其他業務的非上市公司作的申請將被視作為客戶利益作的申請;及

(viii)

承諾,任何違反本段規定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毀、索償、負債、開支或費用,將向本公司(以其本身身份及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其人員、僱員及代理)給予彌償。

3.22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i)

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ii)

現時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條件的權力將有關證券轉歸於有關的買方。

(iii)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及

(iv)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4.

獨立判斷

4.1

客戶須按其獨立判斷及決定作出各個指示。本公司不會就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建議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資料或建議是否由客戶所要求下作出。

4.2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5.

賠償基金

5.1

倘客戶因本公司的過失而蒙受金錢損失,其有效索償將由有關監管規則下所成立的賠償基金中償付,惟須受該有關監管規則所定的金額上限及條款規限。因此,並無保證該等金錢損失可獲賠償基金悉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6.

回佣/佣金/利息

6.1

本公司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本公司執行買賣產生的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的好處,作為本公司的得益。本公司亦可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的任何人士。

6.2

於執行投資基金的認購/轉換/贖回,客戶明白及同意一通投資者直接向客戶及/或投資基金提供者收取此服務的相關佣金(視乎個別基金可不時變動)。

6.3

賬戶利息以每日為基準以賬戶結單上顯示的結餘按本公司在一通網頁不時公布的指定利率累算。

(i)

累算利息會在每個曆月結束時(或按本公司可不時設定的其他時段)從賬戶入賬(如由本公司向客戶支付)或支賬(如由客戶向本公司支付)。

(ii)

如在計息期內客戶或本公司因任何原因結束賬戶,累算利息會在結束賬戶當天從賬戶入賬(如由本公司向客戶支付)或支賬(如由客戶向本公司支付)。

7.

要求付款

7.1

於到期或應本公司要求下,客戶須就其賬戶下的債項向本公司作出全部或部份償付。

7.2

本公司有權將賬戶內非港元結算的欠款按本公司不時訂定的當刻匯率兌換為港元。

8.

保障個人資料

8.1

客戶應細閱、明白及接納載於第五部份有關保障個人資料附註所載的條文。

8.2

本公司在已徵詢客戶而客戶並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公司亦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向第五部份所述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

9.

一通集團的其他賬戶

9.1

根據適用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本公司可隨時合併或綜合全部或任何由客戶於本公司或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持有的賬戶(包括賬戶),或轉撥或容許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賬戶轉撥任何資金或資產,以抵銷任何該等賬戶所產生的債項。

10.

董事、僱員及認可人士

10.1

倘客戶

(i)

為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的董事或僱員或認可人士或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或作為賬戶的中介人或其他聯繫人士;或

(ii)

與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僱員或認可人士有關連,客戶應立即知會本公司。

11.

免責聲明/不可抗力事件

11.1

有關任何第三者的失職,本公司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11.2

本公司以電子途徑、非電子途徑或賬戶批准的其他方式(透過郵寄除外)給予客戶的全部通訊均視作客戶於訊息發出時收到,客戶有責任承擔因任何該等傳遞失誤所帶來的所有後果。

11.3

本公司毋須就任何損失或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政府干預、戰爭、罷工、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事件而未能進行客戶的指示而負責。

12.

失責事件

12.1

下列任何事件均構成失責事件:

(i)

客戶未能應本公司不時的要求提供足夠的資金或抵押品或保證金(視情況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賬戶的到期款項;

(ii)

客戶身亡、無力償債或清盤、入稟破產或清盤申請,又或展開其他針對客戶類似的法律程序起訴;

(iii)

因扣押入息令向客戶賬戶扣除款項;

(iv)

客戶未能適當履行或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

(v)

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客戶的資產或財務狀況或抵押品(倘適用)的價值出現逆轉;

(vi)

將予終止的賬戶或客戶反對本公司更改

(1) 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或

(2) 賬戶操作;

(vii)

客戶未能履行任何責任。

12.2

倘出現失責事件,本公司將(在不損害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或補救方式下)有權:

(i)

取消所有執行的指示;

(ii)

取消本公司作出的所有承諾;

(iii)

以任何方法清算所有賬戶或平倉;

(iv)

終結賬戶;

(v)

根據賬戶撥付或申請或實現或接管貸方餘額或資產或抵押品(視情況而定),以抵銷及履行任何責任;

(vi)

收取由本公司不時釐定的違約利息及/或手續費用。

13.

賠償保證

13.1

客戶應就任何損失、經費、損毀、索償、債務、開支或可能因客戶在賬戶下的任何行為或事宜而產生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時補償予本公司、行政人員、僱員及代理人。

14.

取消指令/終止

14.1

倘出現失責事件或客戶未能履行其責任或達至要求,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進行任何指示。本公司亦有絕對酌情權按照本條款終止賬戶而毋需給予理由。

14.2

賬戶可由本公司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方式終結,惟賬戶僅於本公司接納客戶的書面通知後方予被視作終結;而該項終結亦不得使本公司因客戶賬戶中結欠的任何債項餘額及所附累計利息而蒙受任何損失或須代作補償。

14.3

在法律准許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先給予客戶通知而不時修訂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倘客戶並不接納該修訂,其將有權按照本條款終結賬戶。

15.

轉讓

15.1

除非事前獲一通投資者書面同意,客戶不能轉讓客戶的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

15.2

除本合約准許外,客戶承諾在未得一通投資者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得為帳戶中的證券或資產設定任何押記,抵押或產權負擔,亦不可委託他人管理其賬戶。

15.3

除非受有關監管規則所限,一通投資者可在無須得到客戶的同意下有權將其在本合約的權利、權益責任或義務(或履行責任的義務)轉讓或轉授予任何人士、機構或公司。

15.4

本合約對客戶及一通投資者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准許轉讓人及代表人(視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及讓其得到本合約的利益提供保障。

16.

一般事項

16.1

即使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認為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將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惟此將不會影響其餘條款及條件的有效性。

16.2

單數詞彙亦兼具眾數字彙涵義,反之亦然。

16.3

所述的一種性別即涵蓋所有性別,而用於稱謂一個主體的詞彙乃包括個人、公司、獨資經營者、合資經營者、集團及企業,反之亦然。

16.4

倘若客戶多於一方:

(i)

有關各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賬戶的責任;

(ii)

本條款所提及的客戶因應內文需要是指客戶的任何或每一方;

(iii)

客戶的任何一方向一通投資者提出的指示對整體客戶皆為有效及具約束力;

(iv)

除非客戶的每一方向一通投資者另行書面指示,倘若客戶的任何一方過世,賬戶的所有利益皆為其餘各方客戶所擁有。過世一方的遺產須對於過世前已引起或存在於賬戶的債務負上責任。當知道客戶的任何一方過世,其餘客戶須立即書面通知一通投資者。

16.5

按條款及條件所適用的賬戶表格經客戶簽署後,條款及條件的條文即取代所有之前本公司與客戶就賬戶所訂立的協議及安排(如有)。

16.6

本合約包括風險披露聲明已根據客戶選擇的語言(中文或英文)提供。條款及條件的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7.

受權人

17.1

本公司可全權作為客戶的真正及合法的受權人,以採取任何行動及簽訂任何文書以完成賬戶或任何指示的目標。


第三部份

各賬戶所適用附加的條款

附表A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的附加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件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所有現金及保證金賬戶。

2.

交易

2.1

如指示涉及沽空(據此執行指示須受當時生效的交易政策所規限),客戶應向一通投資者作出知會。

2.2

如客戶身為某公司的關連人士(按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所界定)而指示買賣該公司證券,客戶應向一通投資者作出知會。

2.3

客戶必須簽署妥當創業板聲明後,方可買賣創業板證券。

2.4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碎股交易確認及同意:

(i)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

(ii)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及

(iii)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本公司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

3.

證券抵押證券及其他資產

3.1

現金賬戶內的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或權益須存放於一通投資者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賬戶作穩妥保管,帳戶是或以有關客戶或一通投資者的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3.2

一通投資者會將代客戶收取證券所產生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一通投資者不時訂定的收費/手續費後存入現金賬戶。

3.3

若一通投資者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一通投資者只須將與有關證券屬同一類別及其相同面值的證券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但受有關證券的相關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組所限除外)。

3.4

一通投資者有權將現金賬戶內所有證券資產或財產持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的債項及/或履行責任的擔保。一通投資者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現金賬戶下持有的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3.5

一通投資者或其代理人(不一定有責任)可以按客戶的指示行使附加於證券的投票權。

4.

信託資金的利息收入

4.1

除非一通投資者對客戶另作通知,否則一通投資者有權保留任何在信託賬戶或客戶在一通投資者維持的任何現金賬戶內累積的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利率及細則將由一通投資者不時決定。

5.

滬股通及深股通

5.1

上海或深圳A股不容許回轉交易。

5.2

設有前端監控: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上海或深圳A股,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股份轉移至本公司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5.3

所有上海A股交易必須在上交所進行,所有深圳A股交易必須在深交所進行;上海或深圳A股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5.4

上海或深圳A股不得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

5.5

實施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強制出售安排):本公司有權於接獲聯 交所的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

5.6

客戶應完全了解並遵守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

5.7

本公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訂 單。

5.8

在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或深交所的所有聯絡渠道等)下,本公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在該等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須承擔交收責任。

5.9

客戶須遵守上交所及深交所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適用法律。

5.10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轉發客戶身份資料,聯交所可能繼而轉發予上交 所或深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

5.11

倘客戶有違反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則、或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規則或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或深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能透過聯交所要求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

5.12

聯交所或會應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要求本公司拒絕處理客戶訂單。

5.13

客戶須接納滬股通及深股通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禁限、對違反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規則、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例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5.14

上交所或深交所或會要求聯交所要求本公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滬股通或深股通交易服務。

5.15

本公司、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滬股通或深股通交易或中證通而直接或 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上交所子公司、深交所及深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附表B

期貨賬戶的附加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期貨賬戶。

2.

交易

2.1

如客戶未能交付足夠期貨,一通投資者可借入就該項交付而言必要的期貨,客戶須作出賠償保證及在被要求下,使一通投資者免受任何損失或免一通投資者可能付出或被要求支付的款項。

2.2

如一通投資者被暫停或撤銷作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結算所可進行一切必要的事項,以便將一通投資者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在一通投資者的商品賬戶列作進賬的任何款項及資產轉調到另一名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2.3

一通投資者須按照客戶的要求提供有關產品的規格及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及交易政策以供客戶參閱。

2.4

一通投資者收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就商品賬戶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資產將由一通投資者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並與其本身的資產分開。由一通投資者持有的該等資產於破產或清盤時不應構成其資產的一部份,並須於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人員以接管一通投資者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或資產後,隨即歸還予客戶。

2.5

一通投資者有權按監管規則訂明的方式動用客戶支付或存放於一通投資者的任何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或其他資產。尤為重要者,一通投資者可動用該等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或其他資產以履行一通投資者對任何人士的責任,惟有關責任必須與其代表客戶交易期貨/期權業務有關或相連。

2.6

就一通投資者代表客戶在結算所維持的賬戶,一通投資者與結算所的關係乃作為主事人,因此,該賬戶不會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任何透過一通投資者支付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或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及其他資產均因此不存在任何信託性質。

2.7

一通投資者受期交所規則約束。該規則准許期交所在其認為客戶正在累積持倉量而此舉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市場或多個市場(視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運作構成不良影響下,採取措施限制持倉數量或要求代表客戶將合約平倉。

2.8

期交所及證監會可能要求一通投資者透露客戶的姓名、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有關客戶的資料。當一通投資者要求客戶遵守該項要求時,客戶應向一通投資者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3.

孖展

3.1

客戶須按一通投資者不時全權作出的規定維持期貨賬戶有充足的保證金。

3.2

一通投資者有權要求高於期交所和證監會及/或任何有關管治機構規定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根據監管規則,如客戶未能妥善處理任何追補保證金的通知或要求,一通投資者或須向期交所匯報所有有關的未平倉合約的詳情。

4.

一般事項

4.1

條款及條件以及交易政策下的任何條文的實行將不會引致客戶任何權利或一通投資者在香港法例下的責任失去、剔除或受到限制。

4.2

一通投資者有權保留任何信託賬戶或客戶在一通投資者為期貨賬戶維持的任何賬戶內的所有應付利息,除非一通投資者就其不時決定的不同利率及細則通知客戶。

附表C

保證金賬戶的其它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對保證金賬戶標準條款作出補充。

2.

授權一通投資者

2.1

客戶授權一通投資者代表客戶並全權進行以下有關保證金賬戶的行動及事宜:

(i)

不論為清償任何欠款而達成任何對銷或因一通投資者認為適當的其他理由而將款項存入或轉入或轉出保證金賬戶;

(ii)

自保證金賬戶內提取其任何信貸餘額(包括抵押品)以償還任何債務;

(iii)

向一通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要求並收取任何有關在該公司開立的賬戶的所有資料。

2.2

一通投資者擁有全權代表客戶進行以下有關保證金賬戶的行動及事宜,該等權力將於賬戶表格簽妥的日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惟須受當時的適用法例所規限:

(i)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將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質押、處置及變現;

(ii)

將其任何抵押品存入一家認可財務機構或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向一通投資者提供財務墊支的抵押品;

(iii)

按一通投資者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將任何抵押品轉至或借出予一通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

該項權力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客戶就其退戶在不少於五個營業日向一通投資者遞交書面通知,惟若保證金賬戶尚有任何欠債則該通知將不會生效。如一通投資者就該項權力被客戶撤銷不允予延續,一通投資者可全權按較高的息率收取保證金賬戶保證金利息或停止提供客戶證券保證金融資。

3.

抵押品

3.1

客戶應按一通投資者不時的規定支付一通投資者及/或確保任何時間均存有充足抵押品,以便取得保證金信貸。一通投資者同意向客戶提供信用限額或按抵押品市值的不時議定的百份率的保證金信貸。

3.2

除保證金賬戶下訂明外,抵押品不得負有任何產權負擔,客戶依法有權就此等已訂明的產權負擔向一通投資者作出擔保。

3.3

除一通投資者給予書面同意外,客戶不得就任何抵押品加設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或以此作為擔保(保證金賬戶下訂明者例外)。

3.4

保證金賬戶下的抵押品會以一通投資者、一通投資者的代理人、一通投資者的往來銀行或任何其他提供託管服務或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機構的名義登記或寄存於該等人士或機構。

3.5

一通投資者會將其代客戶收取抵押品所產生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存入保證金賬戶以作為抵押品。

3.6

一通投資者或其代理人可有全權行使附於抵押品的投票權及香港受託人條例第11(4)節及(5)節賦予受託人的所有權力。

3.7

就一通投資者予客戶作任何交還抵押品任何部份而言,一通投資者只須將與抵押品屬同一類別及其相關面值(視乎與抵押品有關的公司的任何股本重組而定)交還予客戶。

3.8

一通投資者有權將保證金賬戶內所有抵押品持作一項持續性保證,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付款及/或責任得到履行的擔保。一通投資者亦有權出售全部或部份抵押品或保證金賬戶下持有的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4.

對抵押品的執行權力

4.1

當保證金賬戶內任何數額到期或要求支付時,一通投資者可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下有絕對酌情權去出售或處理抵押品的任何部份、及/或買回任何的證券空倉。倘出售上述抵押品及/或補回空倉後出現任何不足之數,客戶須按要求向一通投資者補償該不足之數。

4.1A

追收保證金通知書:

(i)

當保證金賬戶內的保證金水平低於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水平時,本公司有權向該賬戶的客戶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書;

(ii)

客戶收到追收保證金通知書時,必須在該通知書所規定的時限內提升戶口淨額至要求的保證金水平,否則,一通投資者有有絕對酌情權去出售或處理抵押品的任何部份。

4.2

處理抵押品所得款項將按下列次序使用:

(i)

支付轉讓抵押品任何部份或為達致其完整所有權而產生的所有經費、收費、法律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

(ii)

支付當時到期的應付利息;

(iii)

支付保證金賬戶下到期的款項(利息除外);

(iv)

支付客戶結欠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款項;及

(v)

餘額(如有)將支付客戶或其買賣指令。

4.3

一通投資者或會尋求其認為適合的其他辦法和在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所產生的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確保履行條款與條件。

4.4

一通投資者有權免除關於客戶對一通投資者的負債或抵押品關連的任何文書的拒付、拒付通知及不兌現通知(不論是在開始、到期、提前到期或其他時間發生),以及任何其他通知及要求(不論是否關於該等工具)。

4.5

一通投資者就行使本條款所載的任何權利時出現的任何延後或失誤或延遲不應被視為該項權利已予豁免。而儘管該項權利下任何權利被單獨或部份行使,日後仍可行使該項權利。

4.6

客戶須按要求向一通投資者支付或償還一通投資者所有經費、收費及開支,並應即時支付。該等經費、收費及開支是就執行或保存一通投資者在保證金賬戶下的任何權利而產生,其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一通投資者以賠償保證方式產生的追收費用。

5.

利息

5.1

一通投資者可於保證金賬戶按結單所顯示的欠款結餘以標準條款第6.3款所述的方式每天收取利息。除非本公司另行指定,否則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結餘不會累算利息。

5.2

如本條款所載的收取利息安排有何改變或修訂,一通投資者須知會客戶。所列出的安排應視為已獲客戶接受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直至接獲客戶的書面反對。

5.3

一通投資者有權保留任何信託賬戶或客戶在一通投資者就保證金賬戶維持的任何賬戶內的所有應付利息,除非一通投資者就其不時決定的不同利率及細則通知客戶。

附表D

即時報價服務的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對即時報價服務條款作出補充。

2.

服務收費

2.1

一通投資者客戶若申請即時報價服務,須預先繳付有關服務收費,服務收費會直接從客戶戶口扣除。

2.2

客戶繳付有關服務收費後,即時報價服務立即生效,有效期最短為一個月。

2.3

客戶若於即時報價服務有效期內取消戶口,即時報價服務將會同時中止。

2.4

客戶可隨時取消即時報價服務;任何提前中止即時報價服務的情況,已繳付的服務收費不會獲得發還。

3.

確認有關細則

3.1

認購客戶查索即時報價服務所提供的資料或登記使用即時報價服務時,即視為已經接受本附表內的使用細則。港交所及一通投資者保留絕對權利,可隨時全權酌情修改、修訂或增訂有關細則而毋須先通知認購客戶。認購客戶若不願接受本附表內的細則約束,則概不得使用即時報價服務。

4.

授權用戶

4.1

認購客戶同意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也不讓其知悉認購客戶的用戶名稱或登入密碼而使其能夠登入並擅自使用本服務。只有認購客戶是唯一獲授權透過用戶號碼及登入密碼而使用本服務的用戶。

4.2

在未得一通投資者事先書面同意,認購客戶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傳播、出售、出版、廣播、公佈、傳遞資訊內容,亦不得透過任何媒介複製部份或全部資訊內容。

5.

改動權

5.1

港交所及一通投資者保留權利,可隨時在給予或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又或暫時中止或永久中止本服務(或其中任何部份)。一通投資者保留隨時更改服務費用及修訂本協議的條款的權利。

6.

免責聲明

6.1

港交所及一通投資者竭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可靠,但不保證該等資料的準確性,亦不對任何因資料不確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侵權行為責任或其他責任)。港交所及一通投資者亦竭力確保及時提供本服務,但不保證本服務的及時程度。

附表E

期貨期權追收按金及強制平倉的條款

1.

引言

1.1

本附表對期貨期權追收按金及強制平倉條款作出補充。

2.

追收按金

2.1

當期貨及/或期權戶口的淨額低於該戶口未平倉合約的維持按金(基本按金的80%)時,一通投資者有權向該戶口的客戶發出追收按金通知書。

2.2

客戶收到追收按金通知書時,必須在該通知書所規定的時限內提升戶口淨額至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水平,否則,一通投資者有權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

3.

強制平倉

3.1

當期貨及/或期權戶口的淨額低於該戶口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的60%時,不論追收按金通知書發出與否,一通投資者有權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若追收按金通知書經已發出,平倉會強制執行直到戶口淨額提升至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水平或戶口內的合約已經全部平倉。

3.2

若追收按金通知書經已在上一個交易日發出,當期貨及/或期權戶口的淨額在上午交易時段低於該戶口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的70%、或在下午交易時段低於該戶口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時,一通投資者有權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平倉會強制執行直到戶口淨額提升至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水平或戶口內的合約已全部平倉。

3.3

若追收按金通知書經已在正常交易時段發出,當期貨及/或期權戶口的淨額在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低於基本按金的某一由一通投資者不時修定的百分比時,一通投資者有權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平倉,平倉會強制執行直到戶口淨額提升至未平倉合約的基本按金水平或戶口內的合約已於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全部平倉。


第四部份

各賬戶的風險披露聲明

附表A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證券的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按照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一通投資者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3.

於一通碎股交易系統交易的風險
客戶必須了解碎股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客戶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利用本公司的碎股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此外,由於在一通碎股交易系統交易的流通性相對聯交所正規市場為低,可能導致個別證券的買賣差價較正常闊。在一通碎股交易系統交易的證券價格,亦可能與證券在聯交所在正規市場時間交易的價格出現差距。一通碎股交易系統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因此,客戶務須根據本身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客戶,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4.

於一通場外交易系統交易的風險

4.1

客戶必須了解場外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客戶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利用本公司的場外交易設施進行交易。客戶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須承擔信貸、結算及相關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在聯交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對手風險。本公司並不保證相關證券的結算,客戶須承擔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4.2

如個別證券其後無法在聯交所上市,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執行的交易可能會取消或成為無效。此外,由於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交易的流通性相對聯交所正規市場時間為低,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此外,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較聯交所正規市場時間為高。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交易的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可能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買賣差價較正常闊。

4.3

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交易的證券價格,亦可能與證券在聯交所上市後在正規市場時間交易的開市或交易價格出現重大差距。一通場外交易系統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發行人發表的新聞公告可能會影響證券在正規市場時間後的價格。同樣地,重要財務資料通常會在正規市場時間以外發表。此等公告可能會在一通場外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期間發放,並會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價格被誇大及產生不能持續的影響。

4.4

特別是場外交易市場不受聯交所監管,除非相關交易於證券在聯交所上市後正式記錄於聯交所的交易系統,否則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4.5

客戶務須根據本身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附表AA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衍生產品的風險披露聲明

1.

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衍生權證、牛熊證及一些投資於旨在模擬指數、股票或商品價格表現的衍生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客戶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瞭解衍生產品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風險。衍生產品買賣並非適合每位投資者,客戶宜因應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買賣。

2.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該衍生產品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3.

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其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屬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衍生產品的上市文件。

4.

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5.

衍生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有可能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衍生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本身交易策略。

6.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7.

若投資者所買賣的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

8.

聯交所規定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該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有機會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

9.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10.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1.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會立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12.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全部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附表B

現金賬戶/保證金賬戶下創業板證券的風險披露聲明

1.

創業板證券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證券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3.

現時有關創業板證券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4.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證券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附表C

期貨賬戶的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的法律條文規限下,一通投資者或會採取與客戶就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發出的買賣指令相反的倉盤(無論其為本身賬戶或代其他客戶),只要有關交易按任何適用規則及規例在或經期交所的設施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具競爭力地執行即可。

期貨及期權風險披露聲明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1.1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2.

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2.1

客戶應向本公司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客戶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3.

停市或限制買賣與定價關係

3.1

市場情況(如無流通量)及/或某些市場規例的運作(如由於價格限制或「停板」造成任何合約或合約月暫停交易)可令客戶難以或不能執行交易或平倉/沖銷持倉量。如果客戶已沽出期權,則可能增加虧蝕的風險。而且,有關權益與期貨以及有關權益與期權之間可能不存在正常的定價關係。例如,當有關期權之期貨合約受價格限制而該期權本身卻不受限制時,往往會發生此情況。有關權益缺乏參考價格亦可令人難以判斷其「公平」之價值。

4.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4.1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5.

佣金及其他收費

5.1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6.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6.1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客戶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本公司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7.

貨幣風險

7.1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8.

交易設施

8.1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 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本公司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9.

電子交易

9.1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0.

場外交易

10.1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本公司獲准進行場外交易。本公司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期貨

11.

槓桿效應

11.1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1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12.1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13.

不同風險程度

13.1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13.2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13.3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方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合約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13.4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免責聲明

14.

股份指數期貨及期權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恒指服務」)現時刊印、編製及計算多項股市指數,及可在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恒生數據」)不時要求下,刊印、編製及計算該等額外股市指數(合稱「恒生指數」)。恒生指數各自的標記、名稱及編製及計算方法為恒生數據的獨家財產及專利品。恒指服務經已以許可證的形式,允許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恒生指數四類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純粹分別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該等指數為基準的期權合約及期貨合約以及可不時允許期交所相應使用任何其他恒生指數用作以該等其他恒生指數期權合約及期貨合約(合稱「合約」)的基準。編製及計算任何恒生指數的程序及基準及任何有關公式或各項公式、成份股及系數可在無須通知的情況下由恒指服務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期交所可不時要求期交所可能指定的該等合約的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將會計算的替代指數進行。期交所或恒生數據或恒指服務概無就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的正確性或完整性而給予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有關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型的擔保。此外,期交所、恒生數據或恒指服務亦不會就有關合約或任何合約及/或買賣合約而使用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或恒指服務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的任何不正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不(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所引致的事宜)或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買賣合約或任何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所述所產生的事宜向期交所及/或恒生數據及/或恒指服務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買賣合約的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對期交所、恒生數據及/或恒指服務作出任何依賴。

15.

期交所免責聲明

作為在期交所買賣合約基準的股份指數及其他專利產品可由期交所不時發展。編製及計算各期交所指數的程序屬及將屬期交所的獨家財產及專利品。編製及計算期交所指數的程序及基準可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由期交所隨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期交所亦可隨時要求以期交所可能指定的任何期交所指數為基準的該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在買賣及結算時參考一項將會計算的替代指數。期交所概無就任何期交所指數或其編製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與任何期交所指數相關的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型的擔保。此外,期交所亦不會就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使用或期交所或其委任以編製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編製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出現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不足(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所引致的事宜)或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基準的期貨及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的事宜向期交所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基準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瞭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就該等交易而對期交所作出任何依賴。

附表D

保證金賬戶下的其他風險披露聲明

1.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一通投資者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其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2.

向一通投資者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3.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一通投資者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4.

此外,假如一通投資者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5.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一通投資者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一通投資者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6.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一通投資者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一通投資者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7.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附表E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披露聲明

一通投資者或一通集團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附表F

投資基金風險披露聲明

1.

個別投資基金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客戶不應投資於任何投資基金,除非中介人於銷售該投資基金時已向客戶評估考慮客戶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投資基金是適合的。如果有疑問,客戶應該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2.

投資基金並不保證達至其投資目標。投資基金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因此,客戶可能不會從投資於投資基金中收到任何回報。過往表現數據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3.

在作出投資決策前,客戶應詳細閱讀有關投資基金的銷售文件,包括特別是風險有關部分,並確保完全理解有關的投資基金的性質和投資在有關的投資基金的所有相關的風險,及願意承擔這種風險。客戶應根據自己的有關情況仔細考慮投資在有關的投資基金是否適合。

4.

個別投資基金可能會運用衍生工具以達致其投資目標,這可能導致投資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投資基金承擔大於衍生工具成本的損失的風險。

5.

投資基金的回報以其基本貨幣計算,匯率變動或會侵蝕投資得益或擴大投資損失。

6.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新興市場。投資於該等市場或須承擔較投資於已發展市場為高的波幅。客戶應閱讀有關銷售文件,尤其任何有關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風險因素。

7.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股票。股票價格每日波動及可能受到不同因素所影響,例如:政治、經濟、公司盈利報告等。投資基金若投資於有關國際股票指數之衍生工具,其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動會遠大於一個對國際股票直接投資。

8.

在投資於任何投資基金前,客戶應詳細考慮根據客戶的註冊成立國家、或客戶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戶籍的國家有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投資基金內股份有關的法律下,客戶可能要面對的(a)可能的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以及(c)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9.

資本保證/資本保值的投資基金只於到期日提供資本保證/保值。因此,在有關到期日前發生之贖回價格可能與資本保證/保值之價值大大不同。

10.

每項投資基金的資訊及內容均源自或代表有關的投資基金及/或其基金經理所編制和發佈。個別此類資訊及內容獲豁免而不須經證監會預先審批,因此沒有經過其審查。

附表G

債券賬戶的風險披露聲明

投資於債券涉及重大風險。客戶應就本身的風險取向、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投資期限,自行獨立審核債券投資是否適合自己,倘若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個別投資產品的性質及風險詳情,客戶務必小心參閱有關銷售文件及/或條款概要。除非客戶完全理解及願意承擔其相關風險,否則客戶不應投資於此產品。倘若客戶對此產品涉及的風險有任何疑問,客戶應徵詢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1.

投資風險

債券價格可升可跌,亦可能會波動。債券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債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甚至會造成損失。

2.

發債機構及/或擔保人信用風險

債券的回報與發債機構及擔保人(如適用)的信譽有關,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非對發債機構及擔保人(如適用)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證。若果發債機構或擔保人出現違約,這可能導致客戶損失全部的投資金額,包括本金金額。

3.

與儲蓄或定期存款不同

3.1

債券為投資產品,不同於定期存款,且為無抵押及無擔保(如沒有擔保人)。

3.2

債券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3.3

債券並非保本。

3.4

投資於債券涉及一般銀行存款沒有的風險,並不應被視為一般儲蓄或定期存款之代替品。

4.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債券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5.

利率風險

利率變化可能會對債券在到期日前的市場價格產生重要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如客戶於到期日前出售債券,而債券價格因利率變化而下跌,將導致客戶造成損失。

6.

貨幣風險

6.1

對於以外幣計值的債券,如果該貨幣相對於本土貨幣在持有期內貶值,以本土貨幣計算及結算時,匯率波動可能會對潛在回報帶來負面影響,其可能帶來的損失或會抵銷(甚至超過)投資回報。

6.2

如果債券計值的外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客戶進行該貨幣兌換成其他貨幣有機會未能全部兌換或即時辦理。

7.

年期風險

債券有指定投資期。債券的投資期越長,利率、匯率、市場環境和發債機構的財務及營運情況對債券在投資期内之價值的影響便越大。客戶的實際回報(如有)可能遠少於預期,甚至可能承受損失。

8.

流通性風險

債券旨在持有至到期日,可能沒有活躍的二手市場報價。如客戶於到期日前有意出售債券,可能難以甚至無法找到買家,或沽出價格亦可能遠低於客戶的投資金額。如客戶於到期日前沽出債券,可能承受損失。

9.

新興市場風險

於新興市場進行投資涉及某些不會在較成熟經濟體或證券市場出現的風險以及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與較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這些新興市場可能缺乏社會、政治或經濟的穩定性。相對於較成熟的市場,投資於此類市場需要承擔較高的波動性。

10.

其他風險

投資於某隻債券可能涉及本客戶協議書未有提及的其他風險,詳情請參閱每隻債券的條款概要。


第五部份

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附註

1.

客戶可能需要或在日後可能被要求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而本公司在進行交易時,需要或可能收集其他資料(在本部份內,所有該等資料均稱為「資料」)。

2.

獲取在賬戶表格或其他文件上資料的要求應迫使客戶填妥該等文件,而未能填妥該等文件可能導致本公司未能開設或持續使用賬戶,或未能透過賬戶作出指示。

3.

本公司可以未經客戶同意下向下列人士提供從客戶所獲取的資料:

(i)

可能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任何代表人;

(ii)

向一通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或獲傳遞資料的任何其他人士提供行政、數據處理、財務、電腦、電訊、付款或證券結算、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的任何承辦商、代理或服務供應商;

(iii)

代表或為客戶與或擬與本公司進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或該等人士的代表;

(iv)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參與人、分參與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賬戶的人士;

(v)

適用於一通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的法例、規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政府、監管或其他機構或機關。

4.

客戶不時所提供的資料可用作下列目的:

(i)

令指示生效,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ii)

就賬戶提供服務,無論該等服務是否由或透過一通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提供;

(iii)

為客戶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及查明客戶的身份、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及容許或協助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上述事項;

(iv)

收取到期款項,向一通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執行抵押、押記權或其他權利及權益;

(v)

組成可能獲傳遞資料的人士或一通集團的成員公司的部份記錄;

(vi)

遵守可能規限一通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法定、監管或其他規定;及

(vii)

有關或附帶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目的其他目的。

5.

客戶可要求獲取一份該等資料的副本或要求更改該等資料。任何該等要求可寄發予本公司的個人資料主任,地址為其營業辦事處。本公司可就任何該等要求向客戶收取費用。

6.

當本公司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爲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如客戶同意(包括但不限於經書面或電子途徑),一通投資者可將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及財務背景用於直接促銷;以下為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用途:

(i)

財務、投資、投資教育、證券交易的相關服務及產品;

(ii)

優惠計劃或合作品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iii)

本公司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及

(iv)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活動。

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用途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i)

一通集團;

(ii)

第三者財務機構、教育機構、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者獎賞、優惠計劃或合作品牌供應商;

(iv)

一通集團之合作品牌夥伴;及

(v)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如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如本客戶協議書的中文版本及其內的條款和細則在解釋上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