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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款乃適用於所有類別的賬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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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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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條款及條件及交易政策適用於賬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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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倘條款及條件與交易政策下的條文互相出現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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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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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客戶及其授權而獲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批准的人士乃賬戶下電子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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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客戶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的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的任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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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電子或網上器材所附帶的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或在其意料之外的原因,令指示的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並可能包括在未執行已有效發出的修改或取消的有關指示時已執行原本或未經修改的指示。延誤執行指示及/或所報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的價位,該等風險將由客戶獨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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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本公司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該等數據及資料依賴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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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倘客戶開設綜合賬戶,該賬戶乃代表其客戶進行交易。而客戶必須在其招攬的客戶所在地區或在其執行有關交易的地區獲註冊或獲持牌或獲豁免註冊或持牌為股票經紀,交易商或銀行,而該等牌照須於賬戶仍然有效及可予執行期間任何時間均維持有效。客戶須獨自承擔其操作綜合賬戶於有關地區的合法性的責任並同意就操作此賬戶引致對本公司的任何行動、損失,收費及費用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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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客戶及(視情況而定)其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須對所有登入編碼保持機密,其中包括密碼或其他賬戶運作或使用所需的編碼,透過該等登入編碼於賬戶進行的所有發出指示及/或交易,客戶須獨自承擔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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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倘載於賬戶表格內的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須於該等變動後24小時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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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本公司須把有關賬戶的資料保持機密。但一通投資者有權披露有關客戶事務或賬戶內的機密資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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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以應其不時的要求或為遵守監管規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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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一通投資者內的任何成員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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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任何其他為操作或履行此合約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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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本公司向客戶所發出的客戶結單或記錄,倘於結單或記錄上所規定的時限內,本公司並無收到客戶書面報告出現明顯問題,即為最終定案文件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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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如客戶並非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或享有承擔戶口商業/經濟利益/風險的實益負責人,客戶承諾在本公司或其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時並無論如何在兩天內提供有關該等人士的身份,地址及其他的資料。此承諾在結束戶口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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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在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或更改本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並將該改動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有關改動於本公司發出通知書後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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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客戶於賬戶表格內所提供的任何聯絡資料將被視為客戶與本公司經授權及有效通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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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賬戶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包括聯交所上市的證券、創業板證券及試驗計劃的證券及本公司獲授權作代理交易的本地或非本地證券)交易及沽空、期貨及期權交易、證券借貸、碎股交易、證券保證金融資、證券上市前交易、月供計劃、新股認購、債券認購、投資基金認購及贖回、即時報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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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本公司的服務收費及其他機構的收費詳列於本公司的網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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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客戶已準確且完整地披露本公司就稅務目的所要求有關客戶身份的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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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本公司承諾如果在投資戶口開戶表或客戶協議內提供的資料(除客戶本身的資料外)有任何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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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例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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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賬戶內的所有交易均須在遵守所有監管規則下進行,其中包括不時修訂的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規則及規例以及香港法例。凡於香港以外執行的交易,可能須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機構的監管,因此客戶可能須接受某些與本地規則明顯不同程度及方式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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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此客戶協議書的主要服務對象為香港居民。非香港居民須在使用該服務前確定其司法權的合法性並遵守相應的法例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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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如果在任何時間一通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法規而認為因客戶的狀況需要向他人披露賬戶資料或記錄、或從客戶帳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一通有權及客戶在此明示授權一通可作出披露及從一通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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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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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除非本公司於成交單據或其他文據上顯示本公司乃主事人,本公司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執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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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客戶可給予本公司而本公司亦可接受(但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會否接受)作為客戶代理人的指示進行或處理有關證券買賣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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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時,客戶須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額的規定,倘超出交易限額,本公司可能不會執行該指示及/或有權採取任何行動為有關未平倉交易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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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客戶須就賬戶或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易或其他因此產生的費用,償付賬戶或支付佣金及所有適用的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利息及其他必須開支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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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客戶須就賬戶內所有過期欠款結餘支付利息,有關息率及條款乃由本公司不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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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倘須就賬戶運作兌換貨幣,有關匯率乃由本公司參考外匯市場當時的匯率後全權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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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本公司有絕對權力要求就有關交易以有關貨幣作出任何初期及繼後的存款,並按賬戶所採用的貨幣就交易的扣除或存款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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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客戶須授權本公司接納主要透過電子途徑、或在本公司不時容許下透過非電子途徑所作出的任何指示。然而,本公司有絕對權力因應情況規定以個別情況接受特定指示方式。客戶亦須於本公司要求下,就所有本公司依賴其指示或通訊所導致本公司的一切損失作出全數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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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客戶須接受傳真或任何電子途徑(如由客戶提供)為與本公司的數據及文件通訊媒體。倘客戶要求索取有關資料或文件的書面版本,須支付手續費,而該手續費會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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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 對於所有交易或指示,除非客戶於所涉當日事先正式已向本公司作出反對意見,否則本公司在執行或指示當日透過電子途徑或非電子途徑向客戶發出的所有確認、回覆或其他通訊,均須被視為經授權、正確及正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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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本公司有權將一個指示與本公司其他客戶所作出的同類指示合併及/或將該指示分散以進行購買及/或沽售,惟該指示的執行價位不得差於以執行個別指示的方式進行。倘無足夠證券或期貨(視情況而定)供合併購買或沽售,則購買或沽售的實際證券或期貨(視情況而定)數目將依次序分配予本公司所收到的各個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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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客戶只可以在現金賬戶存款或提款,或經繳費靈在期貨賬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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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以非港元貨幣提款須受限於該貨幣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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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本公司有權在現金賬戶已結算資金及/或抵押品不足情況下拒絕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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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如果處理客戶現金賬戶存款的金融機構向該筆存款收取費用,本公司可以向現金賬戶收取相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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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如果客戶在現金賬戶存入支票,但該支票的發行金融機構未能兌現,該筆存款會被本公司取消,本公司並會收取退票處理費及調整賬戶相關的累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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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客戶須就其賬戶內所作的任何指示及/或活動,承擔其所屬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有關當局的任何稅項、徵費、稅務報告及其他責任。本公司有權出售賬戶內任何資產以解決該類第三者所要求的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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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本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將指示給予其他經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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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戶須在執行任何沽空前向本公司作出通知。指示須受不時修訂的交易政策所規限。除非及直至客戶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所有客戶所發出的賣出指示均是「現」沽,即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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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擁有有關證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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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現時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條件的權力將有關證券轉歸於有關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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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 | 如客戶於本公司及/或一通集團成員公司擁有多於一個戶口,客戶於指示買賣時須清晰指明指示適用的戶口。如客戶並無指明或對本公司來說並不明確指明,本公司可拒絕執行該指示或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該指示適用於那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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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 本公司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就已執行的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單據。該等單據將被視為具決定性及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客戶於該成交單據上所規定的時限內,對本公司作有效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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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 客戶同意本公司監察或記錄所有由客戶及所有獲授權作出指示的人士以電子途徑、非電子途徑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所有指示或通訊(包括客戶的網路協定位址資料)。客戶同意接納該記錄內容為具決定性及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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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 本公司有酌情權透過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團成員或其本身或其他一通集團成員的客戶以當事人、包銷商、投資經理、商人銀行或商業銀行、註冊或持牌接受存款機構、經紀、交易商身份或以其他身份為客戶買賣證券。客戶同意本公司可透過其本身、任何一通集團成員或其客戶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而無須每次事前向客戶作出披露,唯其交易的價格及條款不可遜於可與其他獨立第三者合理地執行的交易。本公司與一通集團成員無須對客戶就此等交易所付出或收取任何利潤、佣金或報酬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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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 | 除本公司另有確定外,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買賣交易,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證券,於交收所購買的證券或將買入的證券存入客戶的賬戶時,向本公司付款,或就賣出的證券在收取款項時將已售的證券妥善交付予本公司。如客戶未履行以上責任,本公司獲授權轉讓或出售任何買入證券,或借入或購買任何已售的證券以應付客戶據此的責任,客戶並需負責任何因客戶在到期交收日前未履行相應的責任而造成的虧損、成本、費用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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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 如客戶要求本公司認購於任何交易所新發行的證券,則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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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授權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代表客戶作相應認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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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保證上述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請為唯一為客戶利益或客戶為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圖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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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代表客戶利益的人並沒有作或意圖作其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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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授權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代表並在申請表上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代表利益的人沒有作或意圖作其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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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授權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披露本公司為客戶作的申請是唯一為客戶利益或客戶任何人士利益而作或意圖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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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 | 確認上述的陳述、保證及披露將被本公司(或任何一通集團成員)用於認購申請,及被新股的發行人用來決定會否就客戶利益分配證券予本公司(或任何聯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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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 | 確認由客戶行使法定控制權及除交易證券外沒有其他業務的非上市公司作的申請將被視作為客戶利益作的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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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i) | 承諾,任何違反本段規定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毀、索償、負債、開支或費用,將向本公司(以其本身身份及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其人員、僱員及代理)給予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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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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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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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現時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條件的權力將有關證券轉歸於有關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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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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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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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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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客戶須按其獨立判斷及決定作出各個指示。本公司不會就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建議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資料或建議是否由客戶所要求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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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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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賠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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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倘客戶因本公司的過失而蒙受金錢損失,其有效索償將由有關監管規則下所成立的賠償基金中償付,惟須受該有關監管規則所定的金額上限及條款規限。因此,並無保證該等金錢損失可獲賠償基金悉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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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回佣/佣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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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本公司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本公司執行買賣產生的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的好處,作為本公司的得益。本公司亦可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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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於執行投資基金的認購/轉換/贖回,客戶明白及同意一通投資者直接向客戶及/或投資基金提供者收取此服務的相關佣金(視乎個別基金可不時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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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賬戶利息以每日為基準以賬戶結單上顯示的結餘按本公司在一通網頁不時公布的指定利率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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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累算利息會在每個曆月結束時(或按本公司可不時設定的其他時段)從賬戶入賬(如由本公司向客戶支付)或支賬(如由客戶向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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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如在計息期內客戶或本公司因任何原因結束賬戶,累算利息會在結束賬戶當天從賬戶入賬(如由本公司向客戶支付)或支賬(如由客戶向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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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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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於到期或應本公司要求下,客戶須就其賬戶下的債項向本公司作出全部或部份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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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本公司有權將賬戶內非港元結算的欠款按本公司不時訂定的當刻匯率兌換為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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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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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客戶應細閱、明白及接納載於第五部份有關保障個人資料附註所載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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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本公司在已徵詢客戶而客戶並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公司亦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向第五部份所述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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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通集團的其他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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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根據適用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本公司可隨時合併或綜合全部或任何由客戶於本公司或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持有的賬戶(包括賬戶),或轉撥或容許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賬戶轉撥任何資金或資產,以抵銷任何該等賬戶所產生的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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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董事、僱員及認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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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倘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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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為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的董事或僱員或認可人士或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或作為賬戶的中介人或其他聯繫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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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與一通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僱員或認可人士有關連,客戶應立即知會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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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免責聲明/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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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有關任何第三者的失職,本公司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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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本公司以電子途徑、非電子途徑或賬戶批准的其他方式(透過郵寄除外)給予客戶的全部通訊均視作客戶於訊息發出時收到,客戶有責任承擔因任何該等傳遞失誤所帶來的所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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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本公司毋須就任何損失或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政府干預、戰爭、罷工、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事件而未能進行客戶的指示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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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失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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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下列任何事件均構成失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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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客戶未能應本公司不時的要求提供足夠的資金或抵押品或保證金(視情況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賬戶的到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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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客戶身亡、無力償債或清盤、入稟破產或清盤申請,又或展開其他針對客戶類似的法律程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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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因扣押入息令向客戶賬戶扣除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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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客戶未能適當履行或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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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客戶的資產或財務狀況或抵押品(倘適用)的價值出現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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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 | 將予終止的賬戶或客戶反對本公司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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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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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賬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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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 | 客戶未能履行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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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倘出現失責事件,本公司將(在不損害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或補救方式下)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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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取消所有執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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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取消本公司作出的所有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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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以任何方法清算所有賬戶或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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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終結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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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根據賬戶撥付或申請或實現或接管貸方餘額或資產或抵押品(視情況而定),以抵銷及履行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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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 | 收取由本公司不時釐定的違約利息及/或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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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賠償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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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客戶應就任何損失、經費、損毀、索償、債務、開支或可能因客戶在賬戶下的任何行為或事宜而產生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時補償予本公司、行政人員、僱員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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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取消指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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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倘出現失責事件或客戶未能履行其責任或達至要求,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進行任何指示。本公司亦有絕對酌情權按照本條款終止賬戶而毋需給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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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賬戶可由本公司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方式終結,惟賬戶僅於本公司接納客戶的書面通知後方予被視作終結;而該項終結亦不得使本公司因客戶賬戶中結欠的任何債項餘額及所附累計利息而蒙受任何損失或須代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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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在法律准許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先給予客戶通知而不時修訂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倘客戶並不接納該修訂,其將有權按照本條款終結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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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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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除非事前獲一通投資者書面同意,客戶不能轉讓客戶的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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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除本合約准許外,客戶承諾在未得一通投資者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得為帳戶中的證券或資產設定任何押記,抵押或產權負擔,亦不可委託他人管理其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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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除非受有關監管規則所限,一通投資者可在無須得到客戶的同意下有權將其在本合約的權利、權益責任或義務(或履行責任的義務)轉讓或轉授予任何人士、機構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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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本合約對客戶及一通投資者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准許轉讓人及代表人(視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及讓其得到本合約的利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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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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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即使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認為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將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惟此將不會影響其餘條款及條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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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單數詞彙亦兼具眾數字彙涵義,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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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所述的一種性別即涵蓋所有性別,而用於稱謂一個主體的詞彙乃包括個人、公司、獨資經營者、合資經營者、集團及企業,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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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倘若客戶多於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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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 有關各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賬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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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 | 本條款所提及的客戶因應內文需要是指客戶的任何或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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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ii) | 客戶的任何一方向一通投資者提出的指示對整體客戶皆為有效及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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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 除非客戶的每一方向一通投資者另行書面指示,倘若客戶的任何一方過世,賬戶的所有利益皆為其餘各方客戶所擁有。過世一方的遺產須對於過世前已引起或存在於賬戶的債務負上責任。當知道客戶的任何一方過世,其餘客戶須立即書面通知一通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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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按條款及條件所適用的賬戶表格經客戶簽署後,條款及條件的條文即取代所有之前本公司與客戶就賬戶所訂立的協議及安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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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本合約包括風險披露聲明已根據客戶選擇的語言(中文或英文)提供。條款及條件的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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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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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本公司可全權作為客戶的真正及合法的受權人,以採取任何行動及簽訂任何文書以完成賬戶或任何指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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